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高职人才质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客观、公正、全面地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引导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我院实际,把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要求分解成具体指标体系,分项考核,综合评定,对学生做出全面的评价。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和推荐毕业生就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凡在我院注册的学生,均应参加综合测评。
第五条 综合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从每年九月份第三周开始。
第二章 综合测评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各系部实施。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系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团支部书记、班长、学习委员、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小组。
第三章 综合测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八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和文体成绩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 学生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其中德育占30分,智育占60分,文体占10分。
第四章 德育成绩(满分30分)
第十条 德育成绩由基本分、思想品德互评分、思想品德和现实表现鉴定分及加扣分四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基本分:每个学生为10分。
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互评分(满分10分):由班级测评小组组织,在认真做好班级和个人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在各方面的现实表现,由全班同学对每个学生进行一次思想品德互评。
互评按以下项目评分: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党,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进步。(5分)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能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5分)
3.注重个人品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社会责任感强,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严于律己,宽以待人。(8分)
4.公道正派,不弄虚作假,不拉帮结派。(5分)
5.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帮助有困难的人。(5分)
6.关心和爱护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主动为集体服务。识大体,顾大局,能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10分)
7.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勤奋。(5分)
8.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校纪校规,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考试不作弊。(8分)
9.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尊重他人劳动成果。(7分)
10.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归宿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在宿舍做饭,不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10分)
11.穿戴整洁大方,男女交往得体。谈吐文雅,举止文明。不打架斗殴,不赌博、抽烟、酗酒,不在公共场所起哄。(10分)
12.培养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有益身心的文体娱乐活动,不观看、传播黄色书刊音像制品。(5分)
13.有良好的生活习惯,不随地吐痰、抛物,不乱刻划、贴涂,保持教室、宿舍、校园等环境的整洁。(7分)
14.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生活节俭,不摆阔气,爱惜粮食,节约水电。(5分)
15.有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自强不息,知难而进;谦虚谨慎,能正确评价自己,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5分)
思想品德互评分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 思想品德和现实表现鉴定分(满分5分),由各系负责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团支部和班委会进行,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和在各方面的现实表现对每个学生进行一次综合鉴定。
各系可根据本系的具体情况制定评分细则,评分细则报学生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加分(5分)
(一)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个人加4分;
(二)被评为院、系级优秀党、团员和优秀团干分别加2分和1分;
(三)受院、系通报表扬一次分别加0.5分和0.2分;
(四)被评为院、系文明宿舍,宿舍成员每人分别加1分和0.5分;
(五)担任学生干部,根据工作优劣加0.5~2分。
以上加分同一种类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得分超过5分以上以5分计,不足5分按实际分计。
第十五条 扣分
(一)无故不参加院、系班团活动,一次扣0.5分;
(二)卫生不合格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0.2分;
(三)无故旷课未受处分者每学时扣0.1分;
(四)有酗酒、打麻将、损坏公物等不文明行为未受通报批评或处分者每次扣1分;
(五)上课时间进行非学习活动者每次扣0.5分;
(六)受院、系通报批评一次分别扣2分、1分;
(七)受行政警告(含团内警告)处分扣3分,严重警告(含团内严重警告)扣4分,记过(含撤销团内职务)扣5分,留校察看(含留团察看,开除团籍)扣7分。
以上各项扣分到零为止。
第五章 智育成绩(满分60分)
第十六条 智育成绩由课程成绩和能力加扣分两部分组成。
第十七条 课程是指除体育课以外的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
课程成绩(满分55分)的计算公式为:
学习成绩采用百分制的以实际分数计。凡采用五级计分制的,应换算为百分制。换算标准为:优秀计90分,良好计80分,中等计70分,及格计60分,不及格计30分,补考60分以上均按60分计,低于60分高于30分按30分计,30分以下按实际分计。
考试作弊或无故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完成,每学期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十八条 能力加分(满分5分)
(一)参加学习竞赛、知识技能竞赛获省级前三名,分别加分4分、3分、2分;获院级前三名,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系级前三名,分别加1分、0.7分、0.4分;
(二)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译文,每篇加3分。在国家正式报刊上发表的其它作品,视作品字数加1~2分;
(三)通过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三、四级分别加1分和2分;
(四)在院级非正式出版刊物、报刊上发表文章,每篇分别加0.2分;
(五)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根据情况加0.5~3分,由团委制定评分细则并存学生处一份备查;
第十九条 扣分:每补考1门扣1分,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扣2分;
第六章 文体成绩(满分10分)
第二十条 文体成绩由体育课、早操、身体素质和文体活动四部分的得分构成。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程、早操、身体素质所占分值及计算方法:
(一)体育课3分
()
(二)早操2分(2×);
(三)身体素质1分(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文体活动加分(4分)
(一)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第1~4名或破院记录者加3分,第5~8名加2分;获团体前6名的主力队员加3分,非主力队员加2分;
(二)参加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举办的体育比赛,获第1~3名加2分,第4~6名加1.5分;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1.5分,非主力队员加1分;
(三)参加院内其它(含系级)体育比赛,获第1~3名加1.2分,第4~6名加0.8分;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1.2分,非主力队员加0.8分;
(四)参加校园文化艺术活动得奖,按下列情况加分:
(1)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
(2)获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2分、0.8分;
(3)获系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分、0.7分、0.4分;
上述文体活动中,同一比赛项目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得分超过4分以4分计,不足4分按实际分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结果填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鉴定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