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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10月18日 04:2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我院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包括5年制高职学生)的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序列的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院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以学生为教育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树立全员育人和全方位服务的理念,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不断培养爱国主义思想,树立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入学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按期报到,应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报到,并向学院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学院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学院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是否符合招生规定,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复查;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生处负责;新生的健康复查由学院医院负责,复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经复查不合格或有疑点的学生,分别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对于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暂缓注册,否则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课程及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方式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一门课程分多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社会调查或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等),均按一门单独课程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某些实践性课程亦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按下列标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其以下为不及格。
评定考试课程成绩,应按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达60分或及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及格没有学分,按0学分记。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工作由学生处负责。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及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于体残、体弱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医院提供诊断证明,所在系(部)和体育教学部共同审查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必修课不及格而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允许补考。凡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选修课不及格,可根据已选修的总学分多少重修或改选。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由本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缓考学生考试一般随该门课程的补考一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第二十一条 凡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
考,毕业前可根据本人认识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签字,教务处审批后,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当事学生在毕业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三条 凡通过全国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可冲掉校内英语、计算机考试的不及格成绩(但不能冲抵因旷考、作弊和取消考试资格的成绩)。凡英语、计算机成绩低于各种等级考试成绩的,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确认后,以各种等级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与课程教学有关的竞赛及实践活动,学院实行奖励学分制度,奖励学分可记为综合素质教育选修课相应数目的学分。奖励学分可通过参加有关学科竞赛、公开发表的科技论文、国家统一组织的有关证书考试、文艺体育活动等途径获得。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勤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学生的考勤,应按照《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入学超过一学期者;
2.学制不同的;
3.应予以退学者;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出专业系(部)同意,拟转入专业系(部)审核认可,由教务处审批。
2.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的成绩应当如实记载在学生成绩库中。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和其它费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条 学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对于转出的学生,学院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对于转入的学生,凭原学校的有效学习成绩证明,经学院审核认可,记入相应专业课程成绩库,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应予以退学者;
3.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申请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每次休学期限及起止日期以学院开具的休学证明为准。
凡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不得申请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3.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院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并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4.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内必修课补考后累计仍有4门次以上(含4门次)未通过者,应予以留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留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1.教务处依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留级学生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凡留级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学制的相同专业及班级(若无后续专业,则编入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并通知相关系(部)、学生处、计财处。
2.相关系(部)、学生处负责留级学生的处理工作。
3.留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四十条 学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处理。
1.必修课补考后累计仍有6门次以上(含6门次)未通过者;
2.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3.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不符合持续休学的;
4.经过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在本条款及第三十八条中累计必修课不及格门次时,形势与政策、军事训练、体育课、入学及毕业教育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一条 凡因上述条款(第7条除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决定书,相关系(部)负责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由院长办公室在院内公告,在此期间,学生发生的任何事故与学院无关。
学院同时将退学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自学院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院各种关系,并不予发放各种学习证明;
3.学院对退学学生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1.因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不参加学院安排的补考或补考不及格,以后不再安排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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