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按照学院“四位一体”人才培养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力求客观、合理、全面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凡在籍全日制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为单位参加综合测评。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
第二章 测评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党委学工部(处)组织各分院实施。
第五条 分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分会主席、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分院的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可在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分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报学工部(处)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班级成立由班主任、团支部书记、班长、2至3名其他学生干部及经班级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班级测评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学生学习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与评分细则;
(二)负责组织学生填写测评材料,审查相关测评信息、资料,核算测评成绩;
(三)负责综合测评相关材料的记录、整理,填报有关表格,汇总、上报分院领导小组并存档。
第七条 测评程序
(一)学生在个人书面总结的基础上,对测评指标分项自评打分,并提供在测评学年度所获各类考试证书、成绩单或证明等书面材料;
(二)班级测评小组根据测评办法对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评分和登记,形成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汇总表,并在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学生可在公示期内向测评小组提出复评;
(三)分院测评领导小组对各班级综合测评成绩进行审核,按年级汇总各专业的综合测评成绩,并将综合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前30%的学生名单在分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各分院将综合测评成绩汇总表以年级为单位存档。
第三章 测评内容及指标
第八条 综合测评从学生的德育、智育、文体成绩三方面进行,按照学院“四位一体”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等的实施。
第九条 德育测评指标包括政治素质、道德修养、行为养成三项指标,共30分。
(一)政治素质
主要考察政治立场、理想信念以及参加政治学习的表现。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道德修养
主要考察学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情况。
(三)行为养成
主要考察学生劳动观念、卫生习惯、节约意识、文明礼仪、安全保护意识及日常行为表现。
第十条 智育测评指标包括学生参加学院“四位一体”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及个性发展课程的学习所取得的成绩;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发明专利、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大赛、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职业资格鉴定、创新创业活动、发表论文及作品等方面的成果,共60分。课程成绩及创新创业、考试资格证书等成果由教务处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文体测评指标包括学生体育课、参加体育锻炼、体能测试及文体活动所取得的成绩,共10分。体育课成绩、大学生体能测试成绩由体育课教学部考核认定。
第四章 测评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总分是德育评分、智育评分、文体评分三部分总和,评分细则由学工部(处)制定。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填入《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各类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