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在实施学生管理中,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在学院规定报到注册时间的前一周内书面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招生就业处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如患有疾病、应征入伍、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院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院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由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校医院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是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分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实践教学环节可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试百分制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考查五级制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均可获得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严格按照课程教学标准规定的考核要求,采取平时考核成绩(含期中测验、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堂讨论、考勤以及课堂表现等)和课程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所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重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由教研室集体讨论,提交所在分院(部)批准,一般应不少于30%。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宣布。教师对学生平时考核成绩应认真记载。
实验课成绩可参照预习情况、操作仪器设备情况、实验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实验态度、纪律、实验结果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综合评定。
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成绩应根据完成实习情况、实习纪律、实习态度、动手能力、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单位鉴定、考勤及综合考核成绩等进行评定。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应根据完成工作任务、设计质量、独立工作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学习态度等方面加以评定。
军训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参加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的情况进行评定。
体育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参加早操、课堂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军事训练,但应参加军事理论学习和考核;体育课可随班上课,任课教师应区别对待,考核时允许免试部分项目。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提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现错漏应当更改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初审、分院(部)领导复核后,教务处审批更改。
学生如对本人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本次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下一个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分院(部)提出核查申请,经开课分院(部)同意后,予以查阅相关考核资料,若确系存在错误,应按上述错漏成绩更改程序更改。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与课程教学有关的技能竞赛、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院实行奖励学分制度。奖励学分可通过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的获奖证书、公开发表的科技论文等途径获得。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如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病住院或代表学院参加各类竞赛(比赛)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须在考核前申请缓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不予批准),经分院(部)批准后可予以缓考,否则以缺考论处。在成绩记载时须注明“缓考”或“缺考”字样。缺考学生无资格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参加学院安排的补考。课程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补考字样。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要按规定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对其获得荣誉、奖励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兴趣或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征得学生同意,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以及有特殊要求者;
(四)达到退学条件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按程序到相关分院及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转入分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可予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如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我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及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可以转入。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分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须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不足一学年按一学年计),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再次休学,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于休学期满开学前向分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分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对复学的学生,分院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校医院复查合格,分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原专业停止招生,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提出创业申请,经分院论证可行,报教务处同意,主管院长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予以保留学籍,并建立创业学生档案。
学生创业休学一般以二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再次休学,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期满须及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节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学年内必修课补考后累计仍有4门次以上(含4门次)未通过者,应予以留级。
第三十三条 留级学生的管理
(一)留级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因学院专业调整等原因无法安排在相同专业的,在所在分院内相近专业学习,原已取得的学分给予认定。
(二)留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十四条 学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一)在校期间必修课补考后累计仍有6门次以上(含6门次)未通过者;
(二)在学院规定修业年限内,第二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三)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四)按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 对学籍异动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分院提出书面材料上报教务处审查,由主管教学的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及相关分院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专门小组处理此项事宜。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同时学院将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逾期未办理手续者,不再出具任何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各种信息,不予发放任何学习证明;
(四)凡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本人申请退学者除外),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学院学生申诉程序和办法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本人接受退学处理决定。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学生必须在结业后一年内自学、复习未通过的课程,并返校申请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7月初。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习证明书。学习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特别优秀或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以推荐参加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各种评优评奖活动。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学院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一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务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机构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党政办、学工部(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学院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务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进修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