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处理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做出申诉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处理学生申诉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院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全校学生校内申诉事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党政办、教务处、学生与保卫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各一人。教师代表由各分院(部)推荐,每分院(部)一人。教师代表应当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且不能兼任行政职务。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荐五人担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学生代表任期二年。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原单位重新推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院领导担任。副主席由参加委员会的党政办和监察室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集中委员会意见,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委员会副主席代行职权。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生依照本规定第九条提出申诉的,应当在收到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年级和专业;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充完整;超过指定期限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停止执行。原处理、处分部门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申请人可以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采用现场陈述或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要求该委员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的意见做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或答辩方式审查学生申诉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做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四)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主持下,申请人和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或辩论;
(五)申请人和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宣布申请人、做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证人等退场;
(七)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四、五款的规定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笔录还应当由申请人、参加会议的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等签名。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校或者学校相关部门、院部重新研究决定。此决定即为学院行政的最终决定,学生对学院最终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书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后的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代理人,无法送达的,在学院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我院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包括5年制高职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