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包括5年制的高职学生),成人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九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本年度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
(二)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以及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者,如果在半年内发生违纪行为,撤销其荣誉称号;
(三)自受处分之日起,取消本学年度的评优、享受学杂费减免、困难补助等资格。
第十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改过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认错态度好者。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犯错误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六)违纪群体之首。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学生违纪处分的主要材料有:
1、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对所犯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2、个人或组织的旁证材料;
3、组织对违纪经过的调查材料(包括谈话笔录);
4、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三)给予学生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经过进一步查证,其中留校察看处分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跨系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工或与其他人员之间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或保卫处与学生、教工所在系(部)调查;学生的有关调查资料由学生处转给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按本条第二、第三款程序处理。其他人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五)学院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部)或学生处,由学生处与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处理。
(六)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各系(部)在调查事件时遇有困难,可请保卫处协助调查。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部),由学生所在系(部)和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七)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系(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系(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有关系(部)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八)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教务处有权对考试违纪学生、实习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九)学生受到处分,所在系(部)或有关处室应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保存,并将处分材料真实完整的上交学生处,存入学生档案;
(十)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生在离校时,违反校纪校规的,按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原迁入地,并将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系(部)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部)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同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及时在全院、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足,依据要明确,定性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议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分 则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不得触犯国家法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
(四)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六)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俱乐部等。
(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八)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九)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
(十)利用计算机网络,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
第十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发生后,对他人进行报复或用金钱或其他形式自行解决者,加重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他人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和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按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古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编造、冒领、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伪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正常的管理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下分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无故夜不归宿,在校外私租民房住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一)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在集体宿舍容留异性住宿或男女混住者。
3.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十二)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规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旷课学生,根据学期内旷课学时数(旷课的按实际旷课学时计,旷自习、早操2次,按旷课1学时计),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30学时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40学时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四)连续旷课达二周以上,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试违纪的按照《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及的违纪行为,需进行处分的,根据违纪情节,参照本办法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各系(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