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配合高等教育改革,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厅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工作的内容: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和劳务服务,学院、用工单位(或个人)适当给予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14小时。
第四条 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要贯彻教育与指导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监督与协调相结合、奖优与罚劣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学生学习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学院由学生处、后勤(集团)总公司、财务处、系部等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心管理全院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院系两级学生会组织配合中心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学院设立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基金。
基金来源:
1.学院从学生困难补助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勤工助学的专项资金。
2.后勤集团等用工单位出资一部分。
3.勤工助学资金增值部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职责是: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部署全院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2.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全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3.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4.管理发放勤工助学基金,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5.开发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制定相应的付酬指导价格,协调处理有关具体事项;
6.负责院内外用工信息的收集、鉴别、储备和发布,审查各类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用工资格;
7.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安全指导工作及院内外用工信息的跟踪反馈调查工作,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岗前培训;
8.指导学生与用工单位签署《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办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
9.检查监督各用工单位(或个人)的用工情况;
10.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11.负责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系部的职责:
1.负责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本系部学生勤工助学信息的收集及其调研工作,开发本系部内的勤工助学岗位,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档案。
3.根据中心用工要求,推荐合适用工岗位的人选;
4.负责系部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及安全教育工作;
5.协助中心与用人单位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培训;
6.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学院各级学生组织要积极完成中心、系部交办的工作,有效地开展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选聘标准
第十一条 选聘条件
1.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德良好;
2.学习成绩合格;
3.身体健康;
4.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5.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6.同等条件下,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第十二条 解聘
凡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者;
2.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
3.在岗位上不负责任者;
4.因故休学者;
5.一学年内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6.受党、团、行政处分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登记:
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工办提出正式申请,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各学工办汇总后报中心办公室统一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推荐程序:
1.中心根据用工要求、用工规模、工作条件、地理位置、劳务酬金等条件,向各系部发放《勤工助学岗位清单》。
2.各系部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依据用工要求,确定具体推荐人选。
3.中心组织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面试并确定具体人选。
4.中心指导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签署《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5.中心协助用工单位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6.被确定为勤工助学学生首先要到中心领取《上岗证》,方可上岗;
7.用工单位(或个人)要到中心领取《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用工情况考核表》。对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工作完毕后,用工单位须将《用工情况考核表》送交中心。
8.中心根据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学生的工作考核情况,发给工资。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
1.长期固定的报酬一般由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劳动时间等协商确定,每月底审核发放。
2.临时性岗位的报酬可视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完成质量等进行确定,一般按每小时1—4元计发。
第十六条 报酬领取
1.用工部门对学生的考核确定无误后签署考核意见,报中心办公室。
2.中心根据用工单位的考核结果及工资管理办法,编制工资发放清单。
3.各系部学工办发放工资。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成效显著的系部及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属于勤工助学岗位未经中心登记,私自上岗者;
2.因主观原因,擅自终止协议,给用工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者。
3.未经中心委托,私自在院内以各种方式宣传用工信息、组织报名、招聘、从事经营、传销活动者。
4.隐瞒真实情况,向学院、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