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我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则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系主任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系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小组(以下简称系认定审核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推荐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推荐小组),班级评议推荐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学院(含没有提出申请,但又确属困难的学生)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无法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手机或小灵通)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一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审核小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推荐小组三级负责。困难学生的认定的程序为:
(一)学生个人申请。
(二)班级评议、公示。班级评议推荐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依据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对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认定困难档次,并在班内公示征求意见。
(三)系审核、公示、推荐。班级将公示后的结果上报系家庭贫困学生认定审核小组,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全系综合审核,并在系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集、审查合格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开学时部署本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招生就业处在向被录取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要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结束之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未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如:家庭经济更加困难的学生要重新提供新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明显好转的被资助学生,应主动申请退出资助。
第十四条 班级评议推荐小组,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收集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学生,结合《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本人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学习情况以及表现情况,依照认定条件,在调查核实的前提下,提出初步名单,提交班级全体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公开推选。班级评议推荐小组对推选出的困难学生,再次进行审核评议,无误后向全班学生公示并上报系认定审核小组。
第十五条 系认定审核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推荐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推荐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系认定审核小组审核认定通过后,要将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审核小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审核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审核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认定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进行复核,并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复核审批后,将最终结果通知系认定审核小组。系认定审核小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按要求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被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同时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认定审核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生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形式的困难资助;对于不努力学习、经常旷课,外出通宵上网者,不予资助;困难资助款应当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开支范围,不得用于请客吃饭、抽烟、娱乐、送礼、转借他人等非学习生活上,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学院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享受资助的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