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农林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教财〔2024〕18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4〕188号)、《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及《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2024〕32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和学生资助经费。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生活补助等。
学生资助经费是指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的资金。
第二章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每生每年10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42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2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四)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服兵役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资助。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标准,执行国家政策标准,并根据国家政策、陕西省政策调整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按照当年上级部门测算额度,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二级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具体补助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要求,下达学校学生资助专项资金预算,财务处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及时对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科学合理分配,及时下达二级学院。
第九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省级每年对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预拨当年预算资金。
第四章 学生资助经费提取
第十条 学生资助经费以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提,纳入预算管理。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两部分。
第十一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资金作为学生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要明确学生资助经费计提标准、使用程序及管理要求,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当年提取的资助经费应于当年形成支出,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多支。
第五章 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以“奖优助困、资助育人”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实行济困助学专户分账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提取的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保障性资助支出
1.学校助学金。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学校助学金,享受国家助学金(含生活补助等)资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学生亦可申请学校助学金。
2.学费减免。对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对向学校提出免除学杂费申请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军人学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原则上全额减免学费。
3.临时困难补助。对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患严重疾病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通过发放物资、生活补助(含伙食补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
(二)发展型资助支出
4.优秀学生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异或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根据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及时、足额发放奖学金。
5.勤工助学酬金。对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细则,及时、足额发放岗位酬金。
6.资助育人经费。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和育人成效宣传活动、各类主题教育活动(诚信、感恩、励志、社会责任感教育等)、资助育人活动(困难学生家庭走访、技能提升培训、社会实践帮扶、创新创业行动帮扶、组织困难生研学等)、智慧资助等发展型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相关支出。
7.其他支出。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他合理性支出,如节日慰问、爱心礼包等人文关怀项目。以及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直接支出。
第十五条 学校应结合学段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设置校内资助项目,注重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政策的激励与导向作用,合理确定资助规模和奖、助学金标准,通过勤工助学等有偿资助与保障型资助有机融合,着力培养受助学生诚实守信、知恩感恩、自强自立、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学校使用提取资金设立的学校奖学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提取资金总额的30%。
学校使用提取资金设定的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酬金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并适时根据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进行调整,岗位酬金支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提取资金总额的10%。
学校保障型资助支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提取资金总额的40%,并确保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中的至少一项资助。
第六章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纪委、审计处对政策执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处负责资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类核算。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落实资助政策,开展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提出资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在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在学生资助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要认真组织评审工作,切实将指标精准用到学生,并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的学生予以倾斜。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相关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杨职院发〔2025〕2号)、《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杨职院发〔2025〕31号)、《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等5个制度的通知》(杨职院发〔2021〕13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细则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3.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4.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5.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6.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7.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细则
8.学校助学金实施细则
9.临时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10.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11.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