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奖励项目及方式
第五条学院设立以下学生奖学金项目:
(一)学院奖学金(分一、二、三等);
(二)单项奖学金;
(三)学习成绩优秀奖。
第六条 学院对获得以上奖学金项目的学生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荣誉证书;
(四)颁发奖金及奖品;
(五)其他。
第三章 奖学金评选条件
第七条 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院设学院奖学金。学院奖学金获得者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进取;能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综合素质测评分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排名前10%;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异,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考查科目全部为良好以上;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课成绩在90分以上。一等奖学金原则上在院级“三好学生标兵”中评定。
(二)二等奖学金: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进取,能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综合素质测评分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排名前20%;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异,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考查科目全部为良好以上;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课成绩在85分以上。二等奖学金原则上在院级“三好学生”中评定。
(三)三等奖学金: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进取,能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综合素质测评分在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排名前30%;,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考查科目全部为中等以上;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成绩在80分以上。
第八条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努力学习并掌握多种知识和技能,以拓宽知识面和就业领域,学院设立单项奖学金。
第九条 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学院设立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奖。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及名额
第十条 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按《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规定进行综合测评。先由学生本人申请,再由各班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各等级奖学金评定条件,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和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初评出获各等级奖学金人选。由各分院对班级评选的结果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各分院将各等级奖学金的初步审查结果报学工部(处),由学工部(处)综合审查,报学院审批。
第十一条 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名额:
(一)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
(二)一等奖学金,按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实际人数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总数的5%评定。
第十二条 (一)单项奖学金的奖励办法:
1.参加本科学历自学考试全部通过者奖500元;
2.计算机过二级者奖100元;过三级者奖200元;
3.英语过四级者奖150元,过六级者奖200元;
(二)获单项奖学金的学生按条件确定,不限名额,符合条件者均可评选。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优秀奖的评定办法及名额:
(一)各分院对学生每学年度第一学期的学习成绩进行详实统计,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并将考查课程按《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规定,换算成百分制纳入评比范围,进行评比。
(二)学习成绩优秀奖按每班一人的名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四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各分院组织初评;
(二)各分院上报初评结果;
(三)学院评审;
(四)学院公布评审结果;
(五)学院表彰。
第十五条 评选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严格评选条件,宁缺勿滥。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定本学年度奖学金: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的错误言行者;
2.受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3.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单项奖除外);
4.有严重违犯校纪、校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者;
5. 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着;
6.有酗酒、赌博、在公共场所吸烟,及其它有伤社会风气的不良行为者;
7.旷课、旷操、旷自习情况严重者。
(二)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院通报。
(四)因以上两款规定取消获奖资格后的名额空缺,不得再补报。
第十七条 参评个人对各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诉。分院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工部(处)提出申诉,学工部(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被取消获奖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诉。分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工部(处)提出申诉,学工部(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个人。
第十八条 学院奖学金在每年的11月底前评选并颁发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习成绩优秀奖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3、4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院发〔2013〕12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